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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特別休假未休獎金是免稅所得?

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因執行職務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性質,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天數及同法第39條規定工資發給之標準範圍者,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說明: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舉例:

A公司員工甲君於該公司服務2年以上未滿3年,A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甲君10日特別休假日。截至108年底甲君已休8日,尚有2日未休,A公司因甲君於特別休假日2日執行職務所發給的不休假獎金5,000元,如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得免列入甲君薪資所得計算。


新聞稿出處: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結論:

在106年1月1日後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無論員工有無可歸責事由致特休未休,公司依勞動基準法標準範圍內將未休日數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結算工資發給勞工。其發給工資免納入員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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